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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器监杂造局font colorred番外font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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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器监

古代官署名

军器监,古代官署名。唐武德初年有武器监,后屡废置,开元三年(715)置军器监

十一年,废为甲弩坊,属少府。十六年,复置,掌缮治甲弩,按时交纳武库。有监及丞。所属有弩坊署、甲坊署。宋初,三司胄案主管制造兵器,无专官。熙宁六年(1073)废胄案,置军器监,以侍从官判监事。元丰改制。置监、少监、丞、主簿等专官。所属东西作坊,与各州都作院掌造兵”器、旗帜、戎帐、什物,依规定制作程式,按兵校工匠制作精粗利钝以为赏罚;作坊物料库掌收铁锡、羽箭、油漆等物;皮角库掌收皮革、筋角,以供作坊之用。南宋初年置御前军器所。建炎三年(1129),并军器监于工部,并都作院于军器所。绍兴三年(1133)后,又陆续置官。南宋后期,制造兵器等事主要归工部军器所,军器监事务稀简,成为储才之所。

杂造局

明代工部及各布政使司置

官署名。明代工部及各布政使司置,掌造其他同类专业局(如军器局)所不属者。工部所置,设大使一人,正九品;副使一人,从九品。

各布政使司所置,设大使一人,从九品;副使一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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